GRI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

來源: 發布時間:2016-03-30 瀏覽次數:1345

(一)全球報告倡議組織簡介

全球報告倡議組織(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,GRI)成立於1997年,是由美國的一個非政府組織“對環境負責的經濟體聯盟(Coalition for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es,CERES)”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(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,UNEP)共同發起的,秘書處設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。GRI的建立,是為了在全球範圍內為可持續發展報告提供一個共同的框架,GRI的目標在於完善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實務,如同企業或機構發布財務報告一樣,推動企業或機構向各利益相關方公開披露其經濟、環境和社會績效信息,定期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,並增強報告的可比性和可信度。

2001年,按照GRI管理委員會(Steering Committee)的建議,CERES的董事會決定將GRI剝離,成為一個獨立機構。GRI開始在起草關於合並成立法人組織和招募董事會成員的規則。

2002年,GRI正式成為一個獨立的國際組織,以UNEP官方合作中心的身份成為了聯合國成員;GRI解散了管理委員會,正式任命臨時董事會並選舉主席,GRI的運營和資產正式從CERES分離開來,總部設在荷蘭。

2003年至2006年間,GRI相繼完成一係列機構的任命,建立了自身獨特的治理結構,並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設立辦公室,成為永久性總部。

2006年10月4日至6日,全球報告倡議組織(GRI)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舉行了《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》第三版(G3)的發布會議。

2013年5月,全球報告倡議組織(GRI)發布了新的《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》(G4版),並要求企業自2016年起披露的可持續發展報告均依據G4版編製。

2014年1月16日,全球報告倡議組織(GRI)在北京發布《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》G4中文版。

(二)《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》的適用範圍與主要結構

GRI報告框架的目標是旨在提供一套廣泛為人接受的體係,供公司或者組織匯報其經濟、環境及社會績效。因此,《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》並非一種行為守則和業績評價準則,更不是製定行為的績效標準(performance standard),《指南》隻是要求企業或者組織披露正在做什麽,而至於做得好壞與否,則需要由外界閱讀報告的人等來判斷。因此《指南》是以自願為基礎的,各種類型、規模、行業和地域的組織都可以運用《指南》。而且,《指南》並不為企業或者組織提供編製報告的方法,而是關注報告內容。

GRI報告框架包含四個部分:《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》(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簡稱《指南》)、各類《指標規章》(Indicator Protocols)、《技術規章》(Technical Protocols)及《行業附加指引》(Sector Supplements)。

其中《指南》是所有其它文件的基礎,適用於各類組織,是可持續發展報告框架的核心內容,《指南》共分五個部分。“前言”主要說明可持續發展及透明度的重要性;“簡介”對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概括;“界定報告內容、質量及界限”則包括界定報告內容的指引及原則、確保報告質量的原則、設定報告界限的指引三部分內容;“標準披露框架”(standard disclosure)包括對報告中通常要求披露的內容介紹;“報告備注”(general reporting notes)則包括數據收集、報告形式及頻率、認證、術語匯編以及鳴謝。其中,“界定報告內容、質量及界限”及“標準披露框架”是《指南》最重要的內容。